创业者们对有限责任制公司的误区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有限责任制是我国公司常见的一种形式,在公司设立的要求有其特殊性。创业者们对有限责任制公司可能会存在的一点小误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损失。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理解有误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创业者有时容易将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混为一谈,这样的理解会带来两个误区。
第一,将公司的债务与股东的债务划等号,将公司债务与股东责任混淆。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抽逃注册资本、将公司资产转为个人资产等情况,会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将公司资产与股东的资产划等号,将公司的权益与股东的权益混淆。这种误解会导致公私不分,将公司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混淆,可能会带来股东挪用公司资本等情况,可能带来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法律许可有限注册资金缴纳出资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的成立,法律均许可股东分期出资。股东只要按照法律要求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算是完成股东出资责任。其次,一旦企业对外发生了债务,则债权人首先是向企业主张权利,以企业的财产对外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向股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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